头部左侧日期

发布时间:2019-08-08 00:00:00

欢迎访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头部右侧按钮

发布时间:2019-08-08 00:00:00

法医鉴定咨询电话:010-67224430-818、 010-67224430-819 文痕鉴定咨询电话:010-67224430-810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搜索
搜索
/
/
/
既往精神状况调查资料与司法鉴定医学结论的关系

中心特色

既往精神状况调查资料与司法鉴定医学结论的关系

2020-04-24 14:03

  【摘要】 目的  探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由司法机关调查被鉴定人既往精神状况的相关材料与鉴定的医学诊断结论之间的关系。 方法  分析2002年~2003年我院完成的130例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案例的调查材料与鉴定医学诊断结论的关系,并按刑事案、民事案及被害案分为三组进行比较。 结果  130例被鉴定案例中刑事案105例,民事案8例,被害案17例。三组案例既往精神状况调查材料均来自不同方面,以被鉴定人的亲属为主要来源。民事案组的调查材料来自邻居、同事与司法机关的比例最低,且一致性也最低;刑事案与被害案两组的调查材料多来自邻居、同事与司法机关,其调查材料与鉴定结果一致性较高,三组材料来源的差别性具有统计学意义;孤证仅有5例。  结论  虽然调查所得既往精神状况材料在多数情况下可信,且与鉴定检查所见相符而被采纳,但其中部分案例的调查材料也存在相互矛盾和不确定性及孤证等问题,在鉴定过程中应正确、客观、合理地评价来自各方的调查材料。
  【关键词】  精神状况;调查材料;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一致性评价
  精神疾病的诊断依据主要来源于病史资料和精神检查两个方面。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被鉴定人既往精神状况的调查材料对于司法医学诊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这些由司法机关调查所得的材料常残缺不全,甚至前后矛盾、真假夹杂难辩。为探讨由委托鉴定司法机关提供的被鉴定人既往精神状况资料的可信度和一致性,作者对2002年~2003年我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的既往精神状况调查资料与司法医学诊断结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对比分析,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对象 130例均来自我院司法鉴定所2002~2003年受理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其中男性100例,女性30例,平均年龄34.09±11.44a;婚姻:巳婚70例,未婚51例,离、丧9例;文化程度:文盲16例,小学56例,初中39例,高中15例,大学4例;职业:农民68例,工人17例,其它10例。
  1.2  方法  除收集一般资料外,着重调查案卷中由司法机关调查所得的既往精神状况资料来源和资料之间的一致性,以及司法鉴定过程中对上述资料是否采纳,鉴定的医学结论与所调查资料是否一致,并按刑事案、民事案及被害案分为三组进行比较。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DM3)为诊断标准。
  2 结果 
  2.1 犯罪类型   (1)刑事案组:凶杀案31例,伤害案31例,强奸案9例,纵火案8例,经济获益案18例(包括盗窃案6例,抢劫案5例,诈骗、贪污、绑架、赌博、走私、非法持有假币、贩毒案各1 例),破坏及扰乱社会治安案5例,交通肇事案3例。(2)民事案组:均为离婚案,共8例。(3)被害案组:被伤害案4例,被强奸案13例。
  2.2 被鉴定人既往精神状况调查资料来源及资料之间的一致性,见表1。       
  表1 被鉴定人既往精神状况调查资料来源及资料之间的一致性比较 (略)
  由表1可知:每例被鉴定人都有来自多方面的调查材料,其中来源于被鉴定人亲属的材料最多,其次是来源于被鉴定人的邻居与同事。三组案例相比,调查资料来源有统计学意义。来自邻居与同事及司法部门的调查材料在民事案组中最少,且民事案组的调查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最低。
  2.3 被鉴定人的既往精神状况调查资料与鉴定的医学结论之间的关系见表2。
  表2 既往精神状况调查资料与医学司法鉴定结论的关系比较(略)
  由表2可知:调查所得材料大部分与鉴定所见相符而被采纳,三组比较无统计学意义。
  2.4 仅由被鉴定人亲属单方面提供病史资料者,即孤证5例。其中有1例所提供病史资料与鉴定所见不一致未被采纳,其余4例所提供资料与鉴定所见相符被采纳。
  3 讨论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包括医学诊断与法学评定。医学诊断是法学评定的前提和立足点、出发点,因此鉴定人在评定被鉴定人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之前,应首先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尤其是涉案期间的精神状况。在临床精神医学中,既往精神状况(即病史)是由知情者根据医师的要求和提示,按一定的目标、范围、顺序,有条理、有系统提供的,遇到不明之处,可随时提示提供病史者补充资料并反复核实。求医者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诊断和治疗,所提供的病史一般都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而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既往精神状况的资料是由司法机关从各个可能的知情者中零星收集起来的,既不全面又不系统,所提供资料常常是对某些个别现象的反映、推理或判断,主次不分,缺乏客观性,且由于求助的目的是为办案提供证据,以确定案件的定性处理,不论结果如何,都直接涉及涉案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常存在以下几种倾向:⑴病史资料简单、抽象、笼统;⑵各供史者反映的内容不一致;⑶带主观片面性及偏激倾向;⑷缺乏医疗证据;⑸个别人故意提供假证[1]。由于司法鉴定人及鉴定部门通常限于人力、时间、经费、权限等方面的制约,难以对每一案例的调查材料逐一进行核实,当案卷所提供的资料无自相矛盾或明显漏洞并与鉴定中检查所见相符时,均相信并采纳司法机关所提供的调查资料[2]。但鉴定实践中发现,确有个别资料虚假不实,甚至提供的病历也是假证。为此,我们在逐渐吸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加强对案卷调查资料的验证确认工作,鉴定结论不受调查资料所左右,对存在疑问的调查资料,假如无法做到亲自核实,则尽量要求委托方收集来自多方面的证词,相互佐证,综合分析。尤其要注重精神检查所见,注重被鉴定人作案期间的精神状况,对于涉案前难以确认的精神状况不作肯定性结论,这样做对于法学评定并无影响。
  法律上将仅由被鉴定方提供的资料叫做孤证,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采信孤证是不公正的。通过本资料分析发现,不论任何类型的案件,病史资料多由其亲属提供,且所提供的资料多数较客观,并与其它旁证材料大多数是一致的(89.23%)。本组仅有5例因客观条件确实无法取得其它旁证而成孤证,其中仅有1例刑事案因资料不可信而未被采纳,因此对孤证的取舍应特别谨慎。
  另外,还有27例被鉴定人的调查资料因存在不可确认性、相互矛盾性而未被采纳,其中以民事案(本组均为离婚案)比例最高(37.5%)。民事案通常涉及双方家事纠缠,特别是离婚案双方在诉讼中涉及财产、子女的分配、抚养、经济补偿等实际利益的冲突,常常各执一词,或故意夸大,或否认事实,而知晓内情的邻居又常不愿得罪当事人而不愿提供证词。刑事案的调查资料未被采纳的比例虽低于民事案(21.9%),但绝对数最多。其特点是所反映的既往精神状况均为缺乏具体事实资料的所谓"怪异"和"异常",这类案例的最终鉴定诊断多为"无精神病"。
  案前真实的医疗文件最具有说服力[2]。本资料中有医疗文件的为62例(47. 69%),其中14例提供的医疗文件与医学鉴定结论不符。这些与医学鉴定结论不符的医疗文件中,一部分存在不真实性之嫌,另一部分是由于诊断不准确。说明即使是医疗文件也不一定具有说服力。所以,在医学司法鉴定中应客观评价既往精神状况调查资料,去伪存真,作到最大限度的客观公正。
  综上所述,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既往精神状况调查材料是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依据之一,应充分利用这些调查材料作为鉴定时的参考,但也应注意到这些调查材料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应结合鉴定过程中的临床检查进行综合分析,客观评价,酌情利用。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法医鉴定咨询电话:
010-67224430-818

法医鉴定咨询电话:010-67224430-819 
文痕鉴定咨询电话:010-67224430-810

传真:010 67139306
邮箱:
china-jding@vip.sina.com
网址:china-jding.com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版权所有@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二分  京ICP备1203104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