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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
A7 胸部损伤
A7.1 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脏损伤临床表现的共性是心功能不全,表现出心悸、心律失常、低血压、休克,甚至发生心搏骤停。按发生部位和发病过程分为左侧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右侧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和全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出现心功能不全症状后,其心功能可分为四级。
A7.1.1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A7.1.2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者心绞痛。
A7.1.3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A7.1.4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者心绞痛。
A7.2 严重心律失常
严重心律失常(警告性心律失常)是指预示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一般出现成对室性过早搏动、多形性室性过早搏动及心动过速、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R on T、心室朴动或者心室颤动。
A7.3 急性呼吸衰竭
诊断标准:
a.原来的肺脏是健康的,由于某些突发因素,脑部疾患、神经-肌肉疾病、急性物理或者化学因素、休克、严重感染或者外科手术,使呼吸功能发生突然衰竭,引起缺氧、呼吸急促和紫绀。
b.静息时,动脉血氧分压(PaO2)小于8kPa伴有或者不伴有动脉血二氧化碳分压(PaC O2)高于6.7kPa
A8 腹部损伤
A8.1 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肝功能损害常见于:肝脏本身的严重损伤,解剖结构破坏导致肝功能损害;严重创伤后,网状内皮系统屏障功能受损,肝实质结构破坏导致肝功能损害;毒(药)物导致“中毒性肝损害”。分度(见表A5)
表A5 肝功能损害分度
|
中毒症状 |
血浆白蛋白 |
血内胆红质 |
腹水 |
脑症 |
凝血酶原时间 |
谷丙转氨酶 |
重 度 |
重度 |
<2.5g% |
>10mg% |
顽固性 |
明显 |
明显延长 |
供参考 |
中 度 |
中度 |
2.5~3.0g% |
5~10mg% |
无或者少量,治疗后消失 |
无或者轻度 |
延长 |
供参考 |
轻 度 |
轻度 |
3.0~3.5g% |
1.5~5mg% |
无 |
无 |
稍延长(较对照组>3s) |
供参考 |
A8.1 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肾功能损害原因有肾前性、肾实质性及肾后性三类。每类又有少尿型和非少尿型两种。肾功能损害分期与病因、病变进展程度、部位、转归以及鉴定时间有关。分期(见表A6)
表A6 肾功能损害程度分期
|
内生肌酐清除率 |
血尿素氮 |
血肌酐 |
其他临床症状 |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
50-80毫升/分 |
正常 |
正常 |
无症状 |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
20-50毫升/分 |
20-50毫克/分升 |
2-5毫克/分升 |
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
肾功能衰竭期 |
10-20毫升/分 |
50-80毫克/分升 |
5-8毫克/分升 |
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
尿毒症期 |
<10毫升/分 |
>80毫克/分升 |
>8毫克/分升 |
严重酸中毒和全身各系统症状 |
注:血尿素氮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不单独作为衡量肾功能损害轻重的指标。
A8.3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A8.3.1 功能明显减退
a.乏力,消瘦,皮肤、粘膜色素沉着,白瘢,血压降低,食欲不振;
b.24h尿 17-羟类固醇<4mg,17-酮类固醇<10mg;
c.血浆皮质醇 早上8时,<9μg/100mL,下午4时,<3μg/100mL;
d.尿中皮质醇<5mg/24h。
A8.3.2 功能轻度减退
a.具有上述b)、c)两项;
b.无典型临床症状。
A8.4 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确证肾损伤所致高血压解剖(病理)基础的存在,其高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160mmHg),舒张压≥12.7kPa(95mmHg)】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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