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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司法鉴定意见是司法活动中法定证据之一,随着各种物证在诉讼活动中的运用越来越多,鉴定意见在审判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要。物证以及相关鉴定的广泛使用,体现了司法证明活动科学化发展的趋势。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达马斯卡教授曾指出:“站在20世纪末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讨正在演进的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伴随着过去50年惊人的科学技术进步,新的事实确认方式已经开始在社会各个领域(包括司法领域)挑战传统的事实认定法。越来越多对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现在只能通过高科技手段查明。随着人类感官察觉的事实与用来发掘感官所不能及的世界的辅助工具所揭示的真相之间鸿沟的扩大,人类感官在事实认定中的重要性已经开始下降。”

  司法鉴定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的作用如此重要,如何保障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公平性,从而保障司法公正,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永恒命题。笔者认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是解答这一问题的重要路径。

  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科学鉴定往往是不可或缺的。刑事案件如此,民事纠纷亦然。例如,人被打死了要鉴定,人被打伤了也要鉴定;酒瓶爆炸了要鉴定,大桥垮塌了也要鉴定;医疗事故要鉴定,亲子关系也要鉴定。一句话,只要案件事实的认定涉及“专门问题”,司法鉴定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必经途径。因此,司法鉴定的规范性在很多案件中都会直接影响到司法裁判的规范性。

  目前,我市经省司法厅审批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资质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统一标准、统一入门门槛,但在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司法鉴定机构设施配置,司法鉴定机构适用标准统一性等方面还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而这些不规范将影响到司法裁决的不规范,直至影响司法公正。新乡市司法局、新乡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组织人员于2008年到2011年每年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规范化建设及行风建设百分考核工作,发现存在很多问题:首先,鉴定机构所依托单位领导对鉴定业务的开展重视程度差别很大。单位领导对司法鉴定工作重视的,鉴定机构的软硬件设施配置较为齐全,相关制度亦比较健全,业务开展比较规范;单位领导对司法鉴定工作不重视的,就造成了本单位鉴定工作仍然停留在初办阶段,机构未单列,鉴定机构的软硬件设施配置不符合规定,鉴定程序混乱,制度建设缺失,未开展或很少开展鉴定业务;其次,落实司法鉴定工作程序作为规范管理的中心工作,大部分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落实并没有结合本机构、本行业进行实际细分量化从而形成制度,如三级审核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实际操作中执行司法鉴定程序相关规定,造成了司法鉴定过程的随意性加大,极大地影响了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第三,大部分鉴定机构执业场所没有实现接待室、鉴定室、档案室分列,多数只有鉴定室与档案室,没有单纯的接待室,有的鉴定档案室与原单位档案室还没有分开;第四,各机构档案入档情况不统一,管理情况不一致,比如省厅要求的委托方满意度调查表部分鉴定机构没有入档;第五,鉴定业务的开展情况不乐观,全市鉴定案件总量在全省始终处在中下游。第六,行风制度建设参差不齐,大部分鉴定机构对此项工作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制度不健全,公示内容未全部上墙,申诉监督体制未建立。从以上考核现况可以看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司法鉴定工作管理机关当下乃至今后很长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任务。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施配置的规范化

  司法鉴定机构具备一定的设施建设,对于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正常开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作为科学实证活动,司法鉴定应当在一定的设施保障下才能进行,有的鉴定活动除具备一般的设施外,还应当具有特殊的设施才能正常开展。一般设施包括鉴定接待室、鉴定室、档案室,分别设立,互相联系而又互相独立;特殊设施不同的鉴定类别有不同的要求,如DNA鉴定就要求具备专门的DNA实验室,工程质量鉴定应当具备建筑材料检验室等。

  相同鉴定类别的鉴定机构统一的仪器配置,对相同的鉴材通过统一的仪器配置产生统一的相关数据结果,具有根本性的作用。统一规范的仪器配置,使检验结果的同一性得到了很好的保证,这对保障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现阶段提出 “人机结合,让高科技为正义说话”口号的依据。

  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化

  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活动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原则,而规范性是正当程序的一个基本特征。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对司法鉴定受理、实施、鉴定文书的出具等程序作了原则规定,落实到不同类别的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结合本机构实际,建立司法鉴定程序细则。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鉴定受理程序要规范,使接受委托、签订司法鉴定受理协议、对鉴定事项合规性审查等受理行为组成一个有机体,就是要建立司法鉴定案件受理制度;第二,接收保管检材或样本的程序要规范,如保管痕迹物证或血液样本等,要建立完善的鉴定材料登记保管制度;第三,为鉴定而检查、收集、提取检材或样本的程序要规范,如对人体检、现场勘察和强制提取嫌疑人体液或毛发样本等,要建立检查、鉴材提取制度;第四,鉴定案件的分派过程要规范,如在分派鉴定人过程中,体现法定回避规定,要建立分派制度、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回避制度;第五,鉴定过程记录要规范,以便能再现鉴定过程,要建立鉴定过程记录制度;第六,鉴定适用标准要规范,建立鉴定适用标准制度;第七,复杂、疑难、社会影响巨大案件处理要规范,要建立完善专家咨询制度、收结案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八,依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建立鉴定时限制度;第九,规范鉴定过程中鉴定材料补充、鉴定终止、重新鉴定等问题,建立补充鉴定材料制度、终止鉴定制度、重新鉴定制度;第十,鉴定文书的出具要符合规范,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对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进行了原则规定,但对鉴定意见的审核签发没有规定,要建立三级审核制度、鉴定文书出具制度;第十一,鉴定结束后,鉴定材料处理要规范,要建立鉴定材料退回或入档制度;第十二,鉴定意见的审查程序要规范,包括鉴定人出庭的程序、法庭上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程序、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认定的程序等,要建立鉴定人出庭应诉制度;在这些建立的制度中,有些是鉴定活动自身的制度,有些则属于与鉴定有关的诉讼制度。无论属于何种制度,实现规范化、制度化都对保证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

  各类司法鉴定机构要根据各行业实际,探索制定规范的司法鉴定方法。司法鉴定的方法与司法鉴定的程序有密切关系,但是鉴定方法并不等同于鉴定程序。一般来说,鉴定方法是决定鉴定意见的首要因素。方法正确,意见才能够正确;方法不正确,意见就不可能正确。由于司法鉴定方法往往都是以一定学科的科学技术方法为基础的,所以研究司法鉴定方法的规范性问题必须以相关学科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为基础,必须针对不同种类的鉴定制定专门的方法规范,如法医学司法鉴定规范、司法会计司法鉴定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规范等。各司法鉴定类别司法鉴定方法的规范化有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司法经验的积累,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鉴定方法会越来越规范。

  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定证据特性,决定了司法鉴定档案保存管理的重要性。司法审判制度改革,使许多案件得以重审、再审,乃至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这些都是在恢复审判的同时,要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有效性进行重新审查,完整的鉴定档案对保证鉴定意见的复原性和科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鉴定机构要建立完善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作为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还应当建立完善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制度、鉴定人学习制度、鉴定人错鉴追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

  四、司法鉴定适用标准的规范化

  司法鉴定是为审判服务的,其意见必须在审判中接受检验,而接受检验就要有一定的标准。诚然,科学公正可以说是衡量司法鉴定的最高标准,但是,这个标准太抽象,很难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发挥规范的作用。换言之,司法鉴定的标准必须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才能真正发挥规范的作用,才能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统一规范性。司法鉴定标准适用的规范化具体表现为各种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的规范化。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据本行业特点,在统一适用标准的原则下,制定本机构司法鉴定标准适用制度。制定司法鉴定标准适用制度要遵循的原则应当是优先适用国家标准,次适用主管部门部颁标准,再适用其他部颁标准,再适用行业鉴定标准,再适用正式发表的书籍、学术论文(但要达到行业内部认可的程度),最后,以上适用标准都没有时,可参考适用本机构内部鉴定标准。

  五、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化

  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案件,都处在各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当事人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有不同看法时,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在刑事案件如此、民事纠纷如此及行政案件审判中都是如此,从大的方面说鉴定机构是为诉讼提供科学的证据,但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是将鉴定机构推上了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如何有效化解这种处境,我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前、鉴定中、鉴定后纠纷防范机制。鉴定前应当建立风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明确鉴定意见具有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公平性的特性,鉴定结果对其可能有利也可能没利;要建立办事公开制度,将鉴定工作流程、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照片及执业证号、鉴定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服务承诺书、法律服务投诉须知等事项公开,一来方便监督,二来可以化解被指暗箱操作的风险。鉴定中要建立主要鉴定材料听证核对制度,对有争议的鉴定材料组织双方进入听证程序,如分岐很大,人民法院又不能决断,宁可依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规定终止鉴定,也不能因利益驱驶进行鉴定,造成无休止的纠纷;要建立鉴定意见事前听证制度,为委托方及当事人讲清鉴定意见出具的科学性,解答委托方及当事人提问,努力提高委托方及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接受度。鉴定后要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也就是要畅通救济途径,建立内部鉴定救济制度,可以很好的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以避免纠纷范围的扩大化。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只有短短的数年时间,各项体制性改革还远远没有到位,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产物,其成长绝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加强机构规范化建设,无疑会增加鉴定机构的社会认可度,为鉴定机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本文由新乡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科供稿)